本书是我国刑法学家张明楷的代表作之一。全书分为三编:第一编“法益史论”,第二编“法益本论”,第二编“法益本论”。作者在本书中,反对将维持刑法规范本身的效力作为刑法目的,不赞成犯罪的本质就是侵害刑法规范效力的观点。立法者制定刑法规范,当然期待其发挥效力,但这只是手段,而不 是目的;让刑法规范发挥效力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法益不受侵害。因此作者认为社会危害性就是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就是违法性的实质;犯罪便是形式的违法性与实质的违法性的统一,对构成要件的解释必须以法益的侵害与威胁为核心;法益不是犯罪构成要件,而是犯罪概念的内容,是具有诸多重要机能的概念。
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曾获全国杰出中青年法学家、国家优秀留学回国人员、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跨世纪优秀人才等称号。著有《犯罪论原理》《刑事责任论》《刑法格言的展开》《外国刑法纲要》《法益初论》等多部著作,论著多次获国家级和省部 级奖;另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400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