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文“法”之一字,与刑、律、典、则、式、范等字,常相为转注,今释其文以求其义。
一释“法”。法本字为灋,说文“灋”下云:“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而去之,从廌去。”今案说文廌下云,“解廌,兽也,似牛,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者。”然则“水”取平之意,从廌去,取直之意。实合三之会意字也。法之语源,实训平直,其后用之于广义,则为成文法律之法。用之于最广义,则为法则、方法之法,实辗转假借也。释名云:“法,逼也,莫不欲从其志,逼正使有所限也。”此虽非最初义,然与近世学者所言法之观念甚相接近。所谓莫不欲从其志者,言人人欲自由也。使有所限者,自由有界也。逼者,即强制制裁之意。而制裁必轨于正,盖我国之观念则然也。
张永和,四川雅安人,法学博士。先后毕业于重庆教育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和云南大学,曾为英国剑桥大学和伦敦经济学院访问学者。现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土研究生导师、法社会学与法人类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比较法研究会理事。主要从事法社会学与法人类学研究,偶有兴趣训诂和研习文字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