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百年来中国虽然在法律理论和条文层面上缺失主体意志,但在法律实践层面上,却一直显示了相当程度的主体性,今天可以明确并认可这种抉择,而不要陷于完全盲从西方现代主义霸权话语的心态之中。本书提倡实践历史的研究方法的目的,正是为了摆脱那种心态,是为了确立本书所涉及的法律实践所体现的传统法律的现实性以及立法精神上的主体性,由此来探寻中国自己的现代法律。
黄宗智,美籍华人。普林斯顿大学学士,华盛顿大学博士。自1966年毕业起即供职于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校区历史系,并因其在中国农村经济史研究方面有卓越贡献于1991年荣升“超级教授”。其后,转向法律史研究,再次发表两部开创性专著。1975年创办季刊《近现代中国》(Moder n China),乃美国研究中国首要学术刊物之一。2003年在国内创办《中国乡村研究》学刊。2005年担任清华大学人文与社会高等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最近几年多用中文写作,发表论文多篇。主要著作有《法律、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中国研究的规范认识危机》、《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以及此集所收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