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权保护 1.北京市密云建华铸钢厂诉刘宝贵物权保护案 ——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2.张秀华诉王伟物权保护案 ——非善意占有人在占有期间对占有物发生有益费用的不得主张权利人返还。 3.黄利海诉金溪县合市镇崇麓村委会上麓村小组等物权保护案 ——林地承包方未取得承包经营权等证书即转租经营权,发包方未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应认定转租行为合法有效。 4.林基甫诉广西绿辰科技有限公司等物权保护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原承包人同意转让集体林地承包权的,应认定为有效。 5.王田黎等诉岳学京等物权保护案 ——未经村民民主决定即处置村里集体资产,且原告在拍卖中存在过错,故买卖合同无效。 6.陈军军等诉陈民民物权确认案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载明的安置人对安置房屋是否都享有所有权? 7.陈庆林等诉陈丽满等物权确认案 ——房屋产权证不是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唯一依据,当事人因物权归属发生争议请求确认权利的,属于物权确认纠纷,无需先提起行政诉讼。 8.谷月琴等诉徐珏排除妨害案 ——因动迁所得之公有住房的原始受配人均具有同住人资格,其同住关系之性质属对共有物的利用范畴,处理时应征得共同权利人的一致同意。二、所有权确认三、返还原物四、财产损害赔偿五、所有权六、侵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八、相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