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档案文献选编》收录的档案文献,凡由中央档案馆提供的,均注明根据中央档案馆馆藏档案刊印。引自其他著作、刊物者,均注明书刊名、出版社和出版时间,等等。
档案文献标题和正文中,凡是提到七大时所用的引号,如“七大”,一律删去。档案文献标题没有说明是七大的,加以补充,使其完整、准确。如××的发言,××的闭幕词,现改为×ד在七大的发言”,×ד在七大的闭幕词”。
编入《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档案文献选编》的档案文献标题,一般照原题刊印。原件无标题的,由编者新拟标题。原标题太长或与内容重复的,在保留原意的基础上作了适当的修订。原标题不完整、不准确的,作了适当补充修改。原有具体发言标题者,放在主标题后、加一破折号。编者新拟的标题,均加*号作标记,在该页下方加题注说明。已经公开发表、出版的档案文献,除个别保留原标题外,均采用公开、出版时的标题。
注释一律放在书未。
部分档案文献中出现的“左”、“左”倾、敌人对抗日根据地的“扫荡”等词,凡原没有引号而需要加上的,一律加上引号。一些反映会场气氛的记载,如鼓掌等等,一般照原样保留。
书中内容有删节处,用删节号并加(略)注明即“……(略)”,以区别于原稿的省略。若只节录部分内容,则在节录的档案文献标题后注明(节录),原文首尾不再用删节号。
对于档案文献中文字错漏等的订正,一律用符号标出,错字改正用()号,漏字填补用<>号,衍字改正用[]号,辨认不清的字以口号,缺字以△号代。
原文意思不清楚时,尽可能加注说明,或在原文中加括号说明。注释符号统一用(1)(2)(3)……凡人名不全并容易引起歧义者,在文中出现时加注。选录《毛泽东选集》、《毛泽东文集》等公开出版的著作时,对其注释作了适当删减。
所选用电报的年代和月份,凡编者作了考订的,均加注说明。电报中的代月、代日、代时,均按原貌刊印。为读者查阅方便,将地支代月、代时和韵目代日表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