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德国为代表的传统欧陆行政法主要表现为有关行政适法的客观法,但这种客观法体系却未给个人在公法中留下明确位置,个人公法权利也只是行政客观守法义务的反射。伴随客观法体系的局限越来越多地被认识,有关主观公权利以及法律关系学说的研究开始在公法中复兴。公权学说尝试将行政法塑造为个人公法请求权体系,它不仅提供了理解和整序现代公法的另一线索,也使个人在公法中获得了稳定独立的法地位。
赵宏,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德国慕尼黑大学、科隆大学、纽伦堡大学、图宾根大学访问学者。研究重点为比较公法与德国公法,研究专长为德国基本权利释义学和德国行政行为、主观公权利理论,已出版专著两部:《法治国下的行政行为存续力》(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法治国下的目的性创设:德国行政行为理论与制度实践》(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译著两部:《德国guo家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民族主义:历史、形式与后果》(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在《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法学家》、《比较法研究》、《法商研究》、《环球法律评论》等杂志发表学术论文五十余篇。其对行政行为、主观公权利和保护规范理论这些行政法学核心范畴的研究在业内受到广泛称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