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型的正义体系乃是一个结合三大传统的产物:一是古代的“中华法系”,尤其是其主导性道德价值和民间的纠纷解决机制;二是调解机制在革命传统中的大规模推广,包括由国家法律和民间正义之间的互动而产生的宽阔半正式第三领域正义,也包括其为民服务和社会公正理念;三是从西方引进的形式主义个人权利法律。今后的发展进路不在三者中的任何单一方,而在更好、更精准地融合三者,朝向一个新型的、可能成为新的“万世之法”而推进。
中国的法律,以解决纠纷为出发点,因此在判决中会加入道德因素,多了许多人情因素。中国法律的现在和将来既不在于传统调解也不在于西方法律的任何一方,甚至既不在于实用道德主义也不在于形式主义,而在于,并且是应该在于,两者的长期并存、拉锯和相互渗透。
中国法律体制在近百年的变迁中所展示的是一个综合中西的大框架,既可以容纳西方现代法律的优点,也可以维持中国古代传统以及现代革命传统的优点,借以建立新型的中国法律体系。
黄宗智,1940 年生,普林斯顿大学学士,华盛顿大学博士,1966年始任教于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校区(UCLA)历史系,1991 年晋升“超级教授”(Professor,Above Scale),2004 年荣休。先后担任中国研究中心创办主任(1986—1995 年),Modern China (1975年至今)创刊编辑,《中国乡村研究》(2003年至今)与国际版Rural China (2010年至今) 创刊编辑。现为教育部长江学者讲座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座教授。主要著作有农村社会经济史的三卷本——《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英文版获美国历史学会费正清奖)、《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英文版获亚洲研究协会列文森奖)、《超越左右:从实践历史探寻中国农村发展出路》,以及即将出版的第四卷《中国的新型小农经济:实践与理论》;法律史的三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