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它们在实现民法法典化过程中,大多留下了丰富的立法资料。这些立法资料如同历史的路标一样,清晰地指示着当时立法者对民法典的构想,也为后来民法学和法典解释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中国,虽然中国台湾“司法行政部”曾编辑了《中华民国民法制定史料汇编》(一九七六年六月刊行),其中收录了相当可观的清末民国时期的民事立法史料。但是,自《大清民律草案人民国《民律草案》到
《中华民国民法大 法典编订过程中的很多史实问题都有待考辨,很多理论问题仍需要今人重寻源流。
就史料考证、学理阐释言,清末民国时期的民法法典化是一个极为广泛的课题,法学界尚需予以更多的关注。张生同志以《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研究(一九0一至一九四九)》为题,意在重述清末民国时期民法法典化的历史,已开此研究之端绪。张生所作
《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研究》有两个方面值得称道。其一,作者在资料收集和史实考证方面,着力颇多,初步描述了民法法典化的史境与进程。作者围绕着"民法法典化"的主题,收集、梳理、引用了有关的重要立法资料,例如清末的《修订法律馆全宗》、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的领事裁判权协议与法权报告书、南京国民政府统计处的调查资料等,这些资料以往鲜有学者系统地梳理、引用过。作者还较为全面地收集、整理了参与法典修订的法律家履历,编制了各个时期的
《法律家履历简表》,使我们约略可以了解清末民国时期什么人参与了民法典的编纂、他们的教育背景、编纂法典前后的任职情况。其二,作者对民法法典化的阐释方法,具有一定的说服力。清末民国时期的民法法典化,是在复杂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下展开的,头绪繁多,牵涉面甚广,如何客观而全面地描述这个过程,具有相当大的难度。张生在
"近代法典化研究"中选择了一种较为符合历史客观的阐释方法。该阐释方法以民法法典化为叙事线索,以政府、法律家、民众为事件主体
(特别是以法律家为主要角色),大体揭示了清末民国时期法律家与政府合作造法,完成了回应性的民法体系(以民法典为制度框架、价值核心,以单行法、民事判例、民事解释为附属规范),实现了民法法典化的形式目标。可是,由于造法过程中对民众利益和愿望的忽略,政府在政治上并未实现民主化、在经济上并未切实解决氏众生计问题,加之
国内战争、日本侵华战争的蔓延不绝,政府和法律家未能达成民法法典化的实质目标--以民法典为制度基础实现符合公平正义的法秩序。(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研究)作为一部二十余万字的论著,难以全面阐释
"清末民国时期民法法典化"这一宏阔的、艰深的主题。材料的发掘、史实的考证,有待进一步深入。目前,只是粗具轮廓。若能把当时主要法律家的立法行为、法学思想、观点的冲突与折衷,各展其详;若能在法典续造过程中,就具体当事人的诉求,法典与单行法、民事判例、民事解释的发展,各显其徽;那将是更有说服力的一种研究。
清末民国时期的民法法典化事业,注入了当时一流法律家的智慧和理想,其法学成就何其丰富!法律家志业未酬的教训又何其深刻!这一主题,不仅应是当今法律史研究的课题,还应是立法学、民法学深入探讨的领域。因为,民法法典化仍旧是我国法律家当前最为重大的立法任务,在短短几年的时间里要编纂完成一部民法典,并非易事。假如能在前人的基础上完成新法典的编纂,将是一件继往开来的伟业。假如一切从头开始,忽略本国以往的立法经验,所成之法典竞不若旧法典之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