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阐释了制定法与判例法的适用方法与普通法判例法大体相同,即都采用演绎推理和类比推理两种方法。所不同的是,在运用类比推理判定本案与先例在案件事实方面的异同的重要性时,普通法判例法所依据的,是先例中阐明的原则或普通法中的基本原则,而阐释制定法的判例法的判断标准则要受到该制定法本身的立法标准的限制。
王洪,男,湖南人。1985年9月考入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师从杜汝楫教授等攻读硕士研究生。1988年7月毕业,获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思维与法律逻辑研究中心主任,人文学院教授委员会副,中国逻辑学会常务理事,中国逻辑学会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名誉主任,北京市逻辑学会副会长。主要从事法律逻辑与现代逻辑教学与研究工作。主持“十二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法律逻辑学》,主持国家精品视频公开课“法律逻辑与方法”,参与主持科研项目“法律逻辑系统”等。出版专著《判决与法律推理》等,主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法学教材《法律逻辑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