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中期以後,官方在閩粵贛湘交界設置南贛巡撫,正式設立新「政區」,並責付軍事討賊為主的任務,不預民事,以解決當地「盜區」層出不窮的「三不管」政治社會問題。但是若以明朝南贛仳鄰地區社會與政治互動關係的發展來看,我們可以發現即使明政府有心加強對地方的統治,其結果卻證明這個目的是失敗的。
關於明代閩粵贛湘交界的移民社會發展,可將其分為三個時期來觀察。其一,明初時期,南贛仳鄰地區的移民開發,主要由民間與官方兩股力量所相互促成。其二,至明代中期,受商品經濟發展化的影響,民間的移民行動更為擴大,完全高出官方的預期估計,甚至民間屢屢突破禁令入山墾殖。其三,明中後期,移民陸續地從流移到定住的完成,尤以家族性的移往開發擴展最為顯著。
隨著南贛仳鄰地區移民社會的形成,出現群體之間認同價值觀的轉變,其間有族群身分轉變的追求,亦有對於盜賊行動的認同。而對盜賊的認同感,主要在於地理環境提供適合入盜的溫床、官方的消極的治理態度,以及時人對「盜區」的深刻印象所促成。隨著明代中期以後社會經濟的發展,南贛地區作為山海交會的市場地位重要性增加,帶動走私貿易的需求,地方上的盜賊活動也就更為活躍,特別是從流賊、流寇的打家劫舍方式,邁向了組織化的集體形式與家族化的經營方式加以擴張。關於組織化的集體形式,群盜是採取有計畫的倡亂行動,從準備訓練、製作武器、組織聯絡、訂立儀式到開始攻掠,以形成訓練有素、組織嚴密的群體力量。家族化的經營方面,在於從流移到定住的過程中,以家族力量作為結合紐帶,同樣能成為穩定的群體勢力。為了能在鞭長莫及之處平盜,明代的南贛巡撫開始積極尋求地方勢力幫助,特別是倚重地方盜賊家族的勢力,而「以盜治盜」正是歷任督撫平亂所奉行的至高原則。然而南贛巡撫借重這些地方盜賊家族力量的結果,雖然能穩定移民社會的民間秩序,但也產生一批「糾眾叛掠」的菁英階層。
況且南贛巡撫雖為統合「三不管」地域與事務而設,但在維持著明初遏制地方分權過大的政策下,始自設置起就未曾被充分授與絕對的職權。實際上,巡撫行事仍然遇到無數阻礙,在職責未專的情況下,即使是力盡筋疲,轄下各級官員也未必皆俯然從命;若處理不慎,事關相鄰督撫,動輒還會被視作侵權之舉。政治社會的難題不斷湧現,這在各省拖欠協濟銀兩的財政收入,以及軍事征剿的責任歸屬問題上至為明顯。亦即「三不管」問題依舊存在,特別是在事權的矛盾上,一直無法有效解決,南贛巡撫終究落至裁撤的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