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辩护精要
王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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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辩护精要》所谓的程序辩护是相对于实体辩护而言的。以程序法为依据所进行的辩护就是程序辩护;以刑法等实体法为依据所进行的辩护就是实体辩护。传统的刑事辩护基本都是实体辩护,即使偶尔涉及程序的内容也大多所占的份量较小。2012年刑诉法做了飞跃式的修改,在程序法方面赋予了当事人、辩护 人更大的权利和辩护空间。比如做了大量的关于“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和“依法应予排除”的规定等等。依据程序法进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