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初大理院與裁判
黄源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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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清末官制變革,以迄民初北洋政府時期(1912-1928),大理院為全國最高司法審判機關,大理院院長有統一解釋法令必應處置之權,大理院有指揮、監督各級審判之柄,在近代中國法制變革過程中,一直居於特殊的優越地位,對於近代司法乃至民國立法產生深遠的影響。本書對於中央司法機關如何由傳統蛻變到近代?大理院的裏與外、人與事處境為何?散逸各處的裁判史料該如何整編?又該如何進行裁判實質問題的探討?在法制不備的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