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盜區」與「政區」之間
唐立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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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中期以後,官方在閩粵贛湘交界設置南贛巡撫,正式設立新「政區」,並責付軍事討賊為主的任務,不預民事,以解決當地「盜區」層出不窮的「三不管」政治社會問題。但是若以明朝南贛仳鄰地區社會與政治互動關係的發展來看,我們可以發現即使明政府有心加強對地方的統治,其結果卻證明這個目的是失敗的。 關於明代閩粵贛湘交界的移民社會發展,可將其分為三個時期來觀察。其一,明初時期,南贛仳鄰地區
坑冶競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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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分上、下兩篇。上篇「礦政篇」指出明代礦政發展可分三期觀察:洪武至宣德年間(1368-1435)是礦業穩定發展期;正統至萬曆年間(1436-1620)是礦法與礦課調整時期;天啟至崇禎年間(1621-1644)是封礦與開採弛禁時期。明代的官方政策無論是封禁或鼓勵開採,著眼點都是在確保「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礦利之權;而民間開採風氣亦屢禁不絕,各方形同「坑冶競利」的較勁現象。